來源: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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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職業病危害告知書(范本)》示例。
各市衛健委、人社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預防法》有關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通知職業病危害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和執行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通知,特別制定《職業病危害通知書(模板)》,現在發放,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視職業病危害通知。職業病危害通知是指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讓勞動者知道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行為。職業病危害通知是職業衛生管理的基礎工作,對提高工人自我防護意識、提高企業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市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職業病危害通知宣傳引導,全面提高職業病危害通知重要性認識,積極推進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通知執行。
二、建立職業病危害通知制度。企業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簽署《職業病危害通知書》(模板見附件),如實告知工作中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待遇等內容。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由于單位和工作內容的變更,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和《職業病危害通知書》中未通知的職業病危害工作,企業應立即履行通知義務,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和《職業病危害通知書》的相關條款。《職業病危害通知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職業病危害通知書(模板),企業可自行復制,根據本部門實際補充相關內容。
三、加強職業衛生培訓和監督檢查。企業應對工作人員進行工作前和工作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讓工作人員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控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操作規程、應急處理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等。各市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在新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職業病危害通知書》;在已簽訂勞動合同中,如未明確職業病危害通知內容,應重新簽訂《職業病危害通知書》。《職業病危害通知書》應與勞動合同一起存檔調查。職業病危害通知不執行,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沒有通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應責令企業限期糾正,依法處罰。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山東省人社廳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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