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 年,衛生部發布《建設項目職業病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規范》( 下稱編制規范) ( GBZ/T181 - 2006) [1],從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書的內容、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的內容、評價報告書的格式、評價報告表的內容與格式等幾個部分,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做出了明確規定,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編制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書( 下稱報告書) 提供了依據,極大提高了報告書編制的規范性。但在具體的執行中,也發現一些客觀存在的問題,筆者結合幾年來編制、評審報告書的經驗,談幾點個人的見解,供同行參考、指正。
1 關于報告書的閱讀對象
寫一篇文章,我們肯定要考慮文章是寫給誰看,并根據閱讀對象的不同決定撰寫的風格、內容等,以確保閱讀對象能夠看得懂、有興趣看。
報告書寫給誰看? 編制規范沒有明確。所以在實際中可以看到,有的報告書寫得很精練、很高深,一看就是寫給專業人士看的,有的報告書寫得很龐大、很通俗,希望所有人都能看懂。
從一般的意義上說,報告書是由建設單位請有資質部門編寫的,所以編寫部門應以建設單位為閱讀對象,也就是報告書要以通俗性為主,使沒有受過輻射專業教育的人員能夠明白。但從另一個側面說,報告書必須經過專家的技術審查,這樣看報告書又應該是以審查專家為閱讀對象,也就是報告書要以專業性為主,以技術數據為主要構架。筆者認為,一份好的報告書還是要以通俗易懂為目標,在此基礎上兼顧專業性,也就是說首先要考慮讓建設單位看得懂,其次才是滿足評審專家的專業要求。進一步的說,報告書更重要的作用是向建設單位輻射實踐的管理者和運行人員介紹、宣傳輻射實踐基本知識和法規、標準,培植和保持他們的安全文化素養,增強對輻射實踐危險性的認識,掌握防護和安全的基本知識,并在具體的實踐活動中加以應用、落實,這是報告書要達到的目的之一。所以報告書的撰寫要由淺入深,對一些專業的內容作必要的解釋,特別是對計算中引入的所有數據,一定要做出詳細的說明。
2 關于實踐的正當性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下稱基本標準)( GB18871 - 2002) [2]在輻射防護要求專篇中提出了五個原則:實踐的正當性、劑量限值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制、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醫療照射指導水平。除了實踐的正當性以外,其他的原則應該說在編制規范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考慮。實踐的正當性不在報告書評價范圍,可能是基于這樣一些考慮: 正當性的評價涉及對能否開展此項輻射實踐的判斷,也就是“準入”的概念。但在現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輻射實踐更多的是投資行為,主要涉及資金等方面問題,是否“準入”是在建設單位有資金保障的前提下,發改委和衛生等政府相關行政部門依據《全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指導意見》( 衛辦規財發〔2005〕64 號) [3]等行政規章決定。同時從程序上,報告書制作往往是在建設單位通過了行政部門審批后,才向專業機構提出放射防護預評價申請,所以從專業上進行實踐正當性的判斷并作出是否“準入”的結論,在程序上也不具備可行性。
但筆者認為,在報告書中還是應該設置專門章節,對輻射實踐正當性從專業的角度作出評價。因為如果從專業看所評價的輻射實踐沒有正當性,那么報告書的撰寫就失去了意義,變得沒有必要。事實上,行政上的“準入”可能更多是考慮“合理配置資源,注意提高質量和效率”,強調“實行全行業和屬地化管理,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3],而專業上的“準入”則更多是注重輻射實踐在“考慮了社會、經濟和其它有關因素之后,其對受照個人或社會所帶來的利益足以彌補其可能引起的輻射危害”[2]。從這個意義上說,一項輻射實踐既需要政府部門行政上的“準入”,也需要評價機構專業上的“準入”,只有兩方面的條件均具備,輻射實踐才具有正當性。
3 關于屏蔽設計
報告書防護措施評價的屏蔽設計部分是技術含量較高的章節,也是報告書做出最終結論的重要依據之一。編制規范在屏蔽設計專篇提出要求: ①對放射防護屏蔽設計進行描述,包括設計依據、計算模式或公式,使用的參數; ②對計算結果進行核對,按照防護要求和最優化原則對屏蔽設計進行評價。從上述要求來看,筆者理解首先是要對設計部門進行放射防護屏蔽設計所采用的計算公式和具體參數進行介紹,然后以不同于設計部門的計算方法,對設計結果進行重新核算,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最優化原則進行評價。
目前從筆者掌握的材料看,報告書基本上都不會對設計部門所采用的屏蔽計算公式和具體參數進行介紹,而是直接給出屏蔽相關數據,然后進行計算核實。這就產生了疑問,不知道設計和計算核實所采用的計算公式是否一致,如果一致,顯然計算核實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意義。
另外一個問題是,報告書很少闡述核實所采用計算方法的權威性,這就使報告書的嚴謹性受到置疑。同時,計算核實究竟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引用哪些公式,編制規范也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因此,常常是同一類輻射實踐,不同的報告書采用不同的屏蔽計算公式。公式的來源包括相關專業標準、公開出版書籍、培訓班匯編材料,有些則是作者的探索,計算結果的正確性存在置疑。
筆者建議國家權威部門考慮出版專門輻射實踐屏蔽防護計算標準或書籍,作為報告書參考、引用的依據,既可以起到規范作用,又可以提高權威性。
4 關于多重性和縱深防御
編制規范要求論證放射防護和監測設施是否符合多重性和縱深防御原則,在事故情況下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潛在照射。基本標準也提出在對源的安全評價中,應考慮“為限制潛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所用的安全裝置的獨立性以及安全裝置的冗余性和多樣性的適宜程度”。
筆者理解,一份報告書需要重點回答的實際上只有2 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輻射實踐在正常情況下是否安全,這主要看屏蔽防護是否達到要求,工作人員和公眾所接受劑量是否在國家標準限制范圍; 二是輻射實踐在事故情況下是否安全,這主要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有效,是否達到多重性和縱深防御的原則。
但對安全裝置多重性和縱深防御的論證顯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報告書往往只是簡單地照抄建設項目的安全連鎖裝置、裝置故障系統、裝置運行保障系統,而沒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安全裝置的冗余性、多樣性、獨立性和縱深防御。例如,多樣性要考慮有利用不同原理制造安全裝置,如紅外裝置、機械裝置、輻射劑量裝置等; 冗余性要考慮對同一位置或同一類型事故配備超過一種的安全裝置,如在輻照場的入口處為禁止人員進入同時配備紅外線和重量感應裝置等; 獨立性則應強調各類安全裝置不存在邏輯上的關聯,不存在同時失效的風險,例如不能一旦停電則全部失靈,要有可手動操作的安全裝置等; 縱深防御則要求安全裝置要沿人員進入線路順序推進布置,確保一道安全裝置被突破后,下一道裝置仍可阻止事故發展,達到層層設防的目的。事實上,報告書甚至應該在此基礎上提出更加詳細的要求,例如安全裝置所使用的重要部件必須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相同部件最好采購自不同的合格生產廠家等。
5 關于放射事故處理
報告書對放射事故處理常常引用《放射事故管理規定》作為依據,但該管理規定是根據已廢止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的,事故處理的責任主體是衛生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事故中環境放射性污染處理。盡管《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目前確實沒有明確廢止,但事實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4]已專列《輻射事故應急處理》一章,對放射事故管理做出新規定,事故處理的責任主體是環境保護部門,衛生部門負責事故的醫療應急,同時,對事故的分級也有了新的規定。因此,報告書對放射事故的處理應引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為依據,也可以進一步引用《放射源分類辦法》[5]和《射線裝置分類辦法》[6]等。
6 關于組織管理和規章制度
編制規范要求報告書“介紹放射衛生防護管理組織、擬配備的人員及其職責; 已制定或擬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放射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87% 放射事故屬于責任事故[7],因此必須仔細核查并修改、完善輻射實踐建設單位提供的組織管理和規章制度等資料,而不僅僅是將提供的資料作為附件條列出來。事實上,由于建設單位對放射法規、標準并不熟悉,提供的組織管理和規章制度有可能是照抄照搬其它單位的現成材料,一是與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不符,二是與新的法規標準抵觸。報告書編制過程中,評價人員應該與建設單位有關負責人充分討論、協商,共同制定組織管理和規章制度,使放射防護管理組織架構合理、有可操作性,配備的人員符合標準要求、職責明確,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可行、可有效預防事故發生。